政策解读

市编委办关于《调整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5 8:59:00 来源: 浏览:()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2号)(以下简称“辽政办发〔2017〕52号文件”)印发后,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编委办从作为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站位,负责研究办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单。

  按照市领导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17〕52号文件精神,市编委办对照文件中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34项中介事项进行了初步梳理。在此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开展调整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逐一进行清理规范,并及时反馈调整意见。

  省政府此次调整的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及两种情况:1.有1项中介服务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已经取消,市直部门无对应事项,丹政发〔2016〕40号文件已经取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涉及的审批事项。2.我市有对应事项的2项。其中,“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对应市发改委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事项;“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对应市安监局的“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事项。

  同时,市编委办结合我市实况,要求市政府部门对照《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重新梳理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确保“清单之外无中介服务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分别提出需要新增中介服务事项,共计新增17项。市环保局参照国发〔2015〕58号文件规定,“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事项已变为由市级环保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不再需要申请人委托,因此取消。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分别对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和“事项名称”提出调整申请。

  市编委办在与市直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拟在《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代市政府起草了《调整后的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最终形成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对《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新增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7项,其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增加4项,市国土资源局增加2项,市水务局增加5项,市海洋渔业局增加2项,市商务局增加4项;取消“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事项;对“编制市级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申请报告”事项“设定依据”一栏进行修改;对“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事项“设定依据”和“备注”一栏进行了修改;对“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和“备注”一栏进行了修改。

  三、《通知》要求

  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出具体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各经济区管委会相应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地区、各部门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丹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丹东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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